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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人后伤者救治时突发脑栓塞死亡,法院不判故意杀人:伤口不是致死原因(2)

2018-09-09 09:04:20 网络整理 阅读:108 评论:0

砍伤非致死原因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鉴定,刘某友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友被砍伤后当日到桂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平稳。4 月 23 日,刘某友因右脑大面积栓塞突发昏迷,4 月 28 日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友符合右脑大面积梗死、冠心病、双侧支气管异物堵塞伴代偿性肺气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桂阳县公安局刑侦队民警询问刘某友儿媳宁某,刘某友没有因为脑梗塞等到医院治疗过,宁某也不知道刘某友是否患有此病。2017 年 11 月 28 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友的家属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 死者刘某友的死亡原因以及造成刘某友右脑大面积梗死的形成原因 "。经鉴定,刘某友因再次发生右侧大脑广泛性脑梗(塞)死,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刘某友多处颅脑损伤及右肘部裂创(桡神经断裂)伤不是致死原因,可能为脑栓塞(脑梗死)的不良刺激。

桂阳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6301 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刘某友的家属不满,认为刘某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郴州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平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友发生口角,,继而从刘某友家厨房拿菜刀将刘某友砍伤。刘某平主观上有伤害刘某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刘某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刘某平的伤害行为与刘某友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某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牛雪静郴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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