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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督特大网络制贩枪案16人领刑(4)

2018-10-15 08:58:12 网络整理 阅读:160 评论:0

一审判决后,李某平、郑某群、何某敏、张某朗等4人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并于今年9月29日审理终结,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关于李某平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26支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法院查明认定上诉人李某平非法制造、买卖非军用..26支的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平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某敏提出“其未参与损坏..的维修,不构成非法制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的行为,对..的修理、改装亦应认定为“非法制造”行为。何某敏、郑某群受人之托,将损坏的..交由上家进行维修,虽未实际参与维修,但对他人维修..具有帮助的故意并实施了帮助行为,与直接维修的李某平等人构成非法制造..的共同犯罪。何某敏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某敏、郑某群、张某朗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3人各自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分别处以相应刑罚,并无不当。3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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