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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应在个税专项扣除中得到更多关照

2018-10-23 18:23:30 网络整理 阅读:137 评论:0

作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刘远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于事关无数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引发社会热议。

“大病医疗”应在个税专项扣除中得到更多关照

根据此次发布的内容,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些抵扣项目,针对当下中国老百姓的一些开支大头进行抵扣,达到了更大程度降税,减轻老百姓负担,藏富于民、刺激内需的目的。毫无疑问,这是德政、善政、良政。但在大病开支扣除方面,还有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随着医疗的发展,很多病从不可治变为了可以治疗,但是,由于这些病花费很大,所以大病导致生活困难,资金链紧张,卖房治病,甚至因病致贫的情况时常发生。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这就意味着,当纳税人自己患上大病后,才能扣除。但是,这就可能无法充分体现大病扣除本来之目的。

从概率上来讲,,纳税人处于壮年,往往是最不容易得病的壮年时期。但是,他们抚养的孩子,或赡养的老人,往往更容易不幸罹患大病。孩子与老人,前者没有收入,后者依靠退休金,一般来说,并不需要纳税,那他们就享受不到大病抵扣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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