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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去楼空,你怎么维权?

2018-06-07 05:14:35 网络整理 阅读:92 评论:0

公司人去楼空,你怎么维权?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如果要注销,在注销前公司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应聘于被告处担任维修工。2015年3月,被告以租赁期满为由,提前解散公司,并辞退了原告。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5年9月7日,原告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至3月的工资及500元押金。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0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9年2月至2014年9月每月休假一天的工资和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无休假和法定假日的工资共计23318元。

公司人去楼空,你怎么维权?

2015年11月6日,劳动仲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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