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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要求承担单位应交部分社保 法院:无效

2018-10-24 19:12:32 网络整理 阅读:167 评论:0

在一房地产公司上班的余先生临近退休年龄,关注到如果在职期间没有买社保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将会对退休后的养老金产生很大影响。恰逢当地社保局对他所在公司进行社保稽核,余先生和几位同事查到自己的社保未足额缴纳。于是,几人向公司申请补缴,但被公司要求承担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全部费用。因担心公司不给补缴,余先生与同事签名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行承担所有需补缴的费用。这样的“承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员工被要求承担单位应交部分社保 法院:无效

↑余先生与同事出具的《承诺函》

日前,成都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该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成都市新都法院一审判决,即认定上述承诺无效,判决公司返还余先生已缴纳的公司应交部分约15000元。

事件缘起

为补缴社保不影响退休养老金 员工签订承诺书

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余先生在成都市新都区一房地产公司上班,担任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2017年8月,新都区社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社保稽核,余先生和几位同事查到自己的社保未足额缴纳。“我之前听退休的同事讲过,不足额缴纳社保会跟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直接挂钩,而且如果从现公司离职后,再想补缴社保就更加麻烦。”余先生说。于是,他和同事一起向公司申请补缴社保。

2017年9月,该公司为此事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同意为余先生等几名员工代办相关补缴手续,但要求申请人本人承担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全部费用。“我作为员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如果不答应,公司可能就不给补缴,,那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余先生对成都商报记者说道。

员工被要求承担单位应交部分社保 法院:无效

↑被告公司的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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