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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2018-11-12 06:48:22 网络整理 阅读:100 评论:0

要不要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11月9日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案例为样本,就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法律,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

近段时间,重庆万州发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当事女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酿成十余人殒命的悲剧。事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据报道,此次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前,各地发生过多起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殴打行驶车辆上的司机的恶性案件,最终的判处大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量刑点,虽然都判处了刑期,但大都又会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方式终结。

在此背景下,为厘清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责任分配等问题,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妨碍公交车辆、地铁车辆司机正常驾驶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十分必要而迫切。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交车是最普通的大众运输工具,乘客众多,公交车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责任重大,但以往法律条文没有特别强调这一点,此次若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妨害安全驾驶罪”,都将填补法规盲点,乃实事求是地完善制度,完善法律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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