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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要离婚,顺德公婆要追回婚前房产,竟被驳回了??!(2)

2018-11-15 04:56:50 网络整理 阅读:67 评论:0

婚后,大吕夫妻又以小诗的名义买了一部小车,车款均为大吕夫妻支付,并且与小吕夫妻达成共识:该车为四人共同使用,并非是小吕夫妻的共同财产。该车一直由小诗使用。

不过小吕和小诗婚后的甜蜜生活却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结婚不足8个月后,小姚向小智提出离婚诉讼。在其诉讼请求明确,要对上述房产及小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儿媳要离婚,顺德公婆要追回婚前房产,竟被驳回了??!(2)

对儿媳起诉儿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这件事,大吕和老伴认为,房产及小车均为两位老人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但应属于大吕夫妻二人共有财产。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特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法院将儿子和儿媳名下的价值90万元的房产以及婚后买的小车归还到自己名下。

小吕同意父母的全部诉请,并认为案涉房屋及车辆更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小诗承担。

而小诗认为,案涉房屋及车辆均为小吕、小诗的共同财产。

顺德法院认为,

大吕夫妻俩名下已经有两套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及两原告年龄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将房屋登记在小吕名下,房屋实际所有权应当为大吕夫妻所有。但这种行为与出台的政策法规所规范的行为相违背,这种行为是不准许的,也不受法律保护,大吕夫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大吕夫妻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们与小吕对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

再者,小吕是大吕夫妻的唯一孩子,且购买案涉房屋时,当时被告小吕还未结婚,因限购和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借用儿子小吕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应当视其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即该房产是在被告小吕婚前由其父母即两原告的赠与而取得,房产为被告小吕所有。

儿媳要离婚,顺德公婆要追回婚前房产,竟被驳回了??!(2)

小吕确认与小诗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对案涉房产的产权进行了加名登记,他们对房产的加名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吕也确认是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房产的加名行为视为小吕对小诗的赠与行为,现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小吕、小诗共同共有,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房产为被告小吕与被告小诗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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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在小诗名下的小型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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