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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装饰公司拖欠90多人工资 负责人掏墙逃跑被判刑

2019-01-07 08:41:14 网络整理 阅读:91 评论:0

1月6日进了“腊月门”,辛苦了一年,人们都想满载收获而归。然而,有一些人却无法顺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对这些人来说,讨薪也成了年关前的一个难关。对此,记者从青岛法院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搜寻整理了一些典型的讨薪案例,同时让专业人士给出建议提醒,以帮助讨薪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据了解,2018年11月,青岛出台相关文件重拳整治欠薪,自2018年至2020年,将保障农民工工资纳入各区市考核。

青岛某装饰公司拖欠90多人工资 负责人掏墙逃跑被判刑

工头收到务工费,工人工钱却拖两年

张某是一名务工人员,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他受雇于蒋某,在青岛一住宅楼安装护栏,双方约定工资为200元/天。工作完成后,蒋某为张某出具欠薪明细单一份,并拖欠13000元劳务费迟迟未给。据了解,该住宅工程的承建单位为某知名工程公司,该公司将住宅工程中护栏安装工作分包给了T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将1号楼的护栏安装工作分包给了丁某,丁某又转包给了蒋某。张某向蒋某讨薪未果,遂向黄岛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某、丁某、T公司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2.判令被告T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补充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丁某、蒋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丁某称蒋某承包焊接部分劳务费为80000元。原告系被蒋某雇用。蒋某分别于2016年11月6日、12月6日向被告丁某出具收条,分别证明收到人工费80000元、12000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丁某、T公司分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原告受雇于被告蒋某,蒋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劳务费13000元,自当由蒋某承担付款责任。但本案被告丁某、T公司分公司已向蒋某支付了劳务费。无证据证明存在欠劳务费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丁某、T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费13000元。

标签:年底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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