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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伙开发“抢..”外挂,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

2019-01-12 23:45:23 网络整理 阅读:99 评论:0

来源: 现代快报

在电脑上开发出抢..外挂后,两小伙专门找到朋友张某进行推广,短短4个多月就卖出两万多套,牟利两百多万。现代快报记者获悉,1月8日至1月9日,泰州姜堰法院对唐某等31名被告人的"微信抢.."外挂软件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两小伙开发“抢..”外挂,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姜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前后,被告人唐某与施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已另案处理)合谋开发一款用于电脑端秒抢..扫雷软件程序——"猎龙者",并联系被告人张某加入。

三人约定,张某主要负责"猎龙者"软件程序市场推广;唐某主要负责收账、分配利润;施某主要负责联系程序完善、程序使用协议、租赁服务器等。所得利润由施某、唐某、张某按38%、31%、31% 分配。

同年3月1日至7月19日期间,上述三名被告人除自行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以外,并通过被告人黄某、郑某和林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已另案处理)等代理成立销售团队对外销售,相关代理又组织其他被告人作为子代理参与销售。

两小伙开发“抢..”外挂,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姜堰法院

期间,共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计22200余个,销售得款203万余元。唐某、张某分别获利50余万元。其余26名被告人参与销售或组织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30余个至2000余个,非法获利300余元至10000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张某等3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告人童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唐某、张某、黄某、郑某 4名被告人系主犯,其余 26 名被告人为从犯。

犯案后,王某等 5 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黄某等 28 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唐某、张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各 20 万元。

1 月 9 日下午,姜堰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等 27 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对其中 21 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二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该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罚金刑;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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