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先听小普来讲解一下吧。
某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证明。据此,蒋先生每月从某公司领取3000元工资已然成事实。虽然蒋先生每月实际从某公司领1.3万元工资,但口说无用。若手中无证据,蒋先生百口莫辩。最终,法院以3000元工资为标准,判决某公司赔偿蒋先生解约金2.7万元。天壤之别的赔偿金,都是自作聪明避税惹的祸,蒋先生悔不当初,连叹:“早知如此,真该依法诚信纳税。”
那么,小司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呢?
小普哥,这个案子我是这样分析的。
以逃避个人所得税为目的,利用报销形式领取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条款,,弊端不言而喻,却成为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心照不宣的选择。由此案可见,一旦发生纠纷,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若没有法律认可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自认倒霉了。
- END -
整理编辑:张家港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