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05-25 06:39:29 暂无 阅读:1021 评论:0

5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对郭文等3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向导、

列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掳掠、

不法拘禁、欺诈勒索、强逼生意、

挑衅滋事、开设赌场、伪造公司、

事业单元单子印章、赌钱犯罪一案

依法公开宣判。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平凉市审结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文为获取客车运营好处,强逼他人合资经营,集结撮合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并以正当公司为保护,慢慢形成了以郭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客车统一治理,强行收取办事费,不法向他人高息放贷,历久开设赌场,并借公司名义将不法债务正当化,共不法获取经济好处200余万元,实施掳掠1起、不法拘禁8起、欺诈勒索6起。同时,实施强逼生意、挑衅滋事等犯罪运动,涉及被害人30余人,严重损坏了平凉汽车东站的客车营运秩序和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该犯罪组织人数浩瀚,有明确的组织者、向导者,主干成员根基固定,组织内部门对象体,经由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运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好处,以暴力、威胁或许其他手段,为非作恶,逼迫、伤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必然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不法掌握,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风险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郭文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向导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充公小我悉数产业,褫夺政治权力五年;刘博、任新茂、甘雯、史明轩、贾强敏、刘军平等11名积极列入者,离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朱小龙等7名一样列入者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郭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起原:崆峒发布

建造:中共平凉市委网信办

审核:何文 周明

编纂:梁凤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