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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子公司能否直接以员工违反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8-07-11 02:37:30 网络整理 阅读:196 评论:0

「法律风险提示」子公司能否直接以员工违反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规则】

【案情概述】

樊某于2007年6月1日入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任部门客户经理,其后,樊某与A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2012年6月20日,A公司投资设立了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成立,樊某所在部门整体划归B公司,樊某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2014年6月1日,樊某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9月10日,B公司以樊某“本年度长期无故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B公司提供了A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13版)。但B公司未能提供制定该规章制度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审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现B公司提出解除与樊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是A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而A公司与B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B公司直接依据A公司的管理制度并非是本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而确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公司主张其解除与樊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依据不足,其应当向樊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评析】

实践中,经常出现母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规章制度,各子公司直接依据母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管理子公司的员工,甚至以子公司的员工严重违反了母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而解除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

虽然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出资人,甚至可能是全资控股关系,但母子公司仍互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就子公司以员工违反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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