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罗某在庭审中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但不足以弥补罗某的过错。被告罗某系在履职过程中对学生身体造成损害,被告祁东县某中学作为义务教育机构对其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段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祁东县某中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4 万余元。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但是还有少数教师我行我素,照罚不误。这些教师过于相信体罚的管理功能,却忽略了体罚是具有伤害性的行为。如果孩子受到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作为家长一定要维护孩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