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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员工下班后遇车祸身亡,该不该认定为工伤?法院这么判

2019-11-13 12:13:49 暂无 阅读:1045 评论:0

株洲一员工下班后遇车祸身亡,该不该认定为工伤?法院这么判

△视觉中国

员工从公司打卡下班后,仍在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身亡,这种情形算不算工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据悉,张某在汽贸公司从事前台接待、网络销售工作。2017年9月15日,汽贸公司在体育中心参加车展活动。当天,张某正常来公司打卡上班,并前往了车展现场工作。下午3点左右,张某向负责考勤的同事提出,希望可以提前下班,获得了准许。但因为工作原因,实际上张某没有提前离岗,一直工作到当晚8点17分才在公司打卡离开,并又再次返回车展活动现场工作。当晚9点左右,张某和同事打车再次回公司。9点15分,两人在公司对面下车,张某横过人行道时被车撞倒,不幸于2天后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后,张某的丈夫向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市人社局认定,张某受到事故伤害,符合相关规定,遂出具了相关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汽贸公司认为,张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为打卡下班之后,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于是将市人社局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市人社局认定合法,汽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张某在当晚8点17分完成了下班打卡,但是她之后又返回了工作现场,并一直在处理与工作有关事宜,所以她仍处于工作之中。之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往返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情形”,市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遂依法驳回了汽贸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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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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