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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住院医疗险要注意如实告知

2019-11-17 00:55:43 暂无 阅读:1131 评论:0

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很多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健康险。随之而来的,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专家提醒,如实告知是健康保险是否获赔的关键。

投保住院医疗险要注意如实告知

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看,医疗保险出现理赔纠纷大多缘于三种情况:一是消费者在保险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在医保的责任范围内;二是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时没有如实通知,瞒报既往病史;三是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对理赔金额不满意。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与既往病史。“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约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因老公有多年嗜酒史被保险公司拒赔,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20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故意瞒报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当事人需要申明的事项十分繁杂,而不是所有的事项都是重要事项,不同性质的保险,重要事项也不相同,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重要事项主要是年龄和健康状况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严重的心脏病和癌症、精神病等对健康状况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他的一些可能影响健康的习惯,一般也应当告知,但它不属于重要事项,不告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与此相关不利状况时,可以免除和部分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所有的事项都作为重要事宜,对保险相对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而且在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否属于重要事项的理解时,双方有异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的解释。

在真实生活之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的原因,一般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有的甚至只是签了自己的名字,而业务员在利益驱动之下,为了促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一般不会申明,即对格式申明事项都打勾为无&r些部分无效的瑕疵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内容有效和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有在该无效条款的情况下引起保险事实发生时,才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被保险人李甲有无饮酒史,并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张某投保时未申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何况保险公司在对保单回访、复核时应当有能力查明李甲的饮酒史情况,并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而保险公司未能行使自己的职责。

合同签署后,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李甲的死亡与未申明的饮酒史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投保需求将就很多的规则,其中在购买医疗保险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如实告知的条款,这样才能进行合规的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购买医疗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等信息非常重要。是因为这些信息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以及保费水平。而医疗保险拒赔的典型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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