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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亏一盈”躲过退市 “不死鸟”*ST安泰官司缠身陷危机(2)

2018-06-10 13:23:39 网络整理 阅读:93 评论:0

另外,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因与*ST安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8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公司支付其工程欠款806.8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案件已于2017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因*ST安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陆续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索赔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截至2017年披露年报时,公司收到172份应诉通知书,赔偿金额总计2709.43万元。

6月份二审陆续开庭

在上述172份应诉通知中,51案原告与公司达成和解后撤诉;20案已庭前调解;2案原告自行撤诉;6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80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剩余13案尚未开庭。针对上述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80案,*ST安泰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4月,安泰集团因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信披违规被山西证监局顶格处罚。证监会查明,截至2014年6月,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昨日告诉记者,本周山西省高院密集安排部分案件二审开庭。

去年有7位股民起诉安泰集团索赔52万元,2017年12月太原中院一审判决股民胜诉获赔26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西省高院。其中一份判决显示:原告方先生来自广东,在2015年4月22日买入安泰集团股票103600股,单价5.6元/股,在2016年10月27日卖出103500股,卖出单价3.17元/股,其余100股长期持有。一审认定方某损失合计251663元,法院酌情扣除50%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安泰集团按照损失的50%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126331.5元。

“二审开庭主要争议焦点是证券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及扣除比例,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对后续股民维权具有重要指引意义。”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并2015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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