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里的一般纳税人是否一定是软件企业?
答:不一定,,非软件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2.购买的软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购买的软件不可以享受,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才可以享受。
3.城建税及附加可以退吗?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退?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中规定,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当然现在营业税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是不可以退还的。
4.软件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软件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