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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不服处罚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2019-01-09 19:29:18 网络整理 阅读:142 评论:0

一股民不服处罚状告证监会二审败诉

证券时报1月9日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阮某不服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证监会行政复议诉讼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证监会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证券监管部门对单纯虚假申报型短线操纵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涉及对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7年11月,安徽证监局对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阮某大量申报买入“益民集团”、“市北高新”股票并非以成交为目的,而是为了通过短时间内的频繁申报、大量申报向市场传递不真实买入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该股交易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推高股价,,进而进行后续反向卖出,其涉案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决定对阮某处以30万元罚款。阮某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2月,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阮某不服证监会行政复议,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撤销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及证监会的复议决定。2018年9月,北京市西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及证监会复议。

阮某随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安徽证监局出具了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使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无法得到充分完整的保障;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交易涉案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虚假申报及操纵证券市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安徽证监局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安徽证监局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三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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