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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3)

2018-07-21 07:25:58 网络整理 阅读:194 评论:0

五是财产独立,明确受托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

一是根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二是根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

三是根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

四是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3、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

二是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履行的9项职责。

三是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等全业务、全流程,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4、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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