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三是充分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
四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5、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
《资管业务新规》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做实做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
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四是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证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
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6、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业务新规》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
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
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
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