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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事项,建议收藏

2019-11-05 03:15:49 暂无 阅读:502 评论:0

建筑业增值税的复杂,相信每个财税人都深有体会。在申报开票以及计税依据的确定很多涉税事项都有特别的规定,今天小起子就对建筑业增值税其他涉税事项需要注意的方面再做一个总结。

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事项,建议收藏

㈠计税依据的确定

⑴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做任何扣除,但预缴税款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⑵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计算预缴税款的方法和机构所在地计算应纳税款的方法都是完全相同的,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额和应纳税款,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的税额,是其提供建筑服务的全部税额,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补(退)税款。

⑶建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建筑服务的总包人和分包人都要征收一道增值税,总包人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包人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分包款。

㈡预缴税款的差额销售额扣除凭证和征管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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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否则不得扣除。

可以扣除的凭证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这里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⑵对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㈢申报纳税的抵减凭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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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㈣预缴税款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㈤预缴税款报告资料要求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须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㈥发票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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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增值税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㈦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要求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十万元的,到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与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但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金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没有扣除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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