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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亿万富豪互撕,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揽“天价”官司(3)

2018-07-22 01:59:32 网络整理 阅读:202 评论:0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系新加坡高等法院(SHC)下属的一个部门,有权管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纠纷:

● 具有国际和商事性质;

●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其原有的民事管辖权下有权审理;以及

● 符合新加坡《法庭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何为具有国际和商事性质的纠纷

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0号令第一条的新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纠纷可定义为具有国际性质的纠纷:

● 各当事方书面同意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管辖,且各当事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 各当事方在新加坡均无营业地;

● 各当事方间商业关系的很大一部分发生于任一当事方营业地以外的国家;

● 与纠纷标的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位于任一当事方营业地以外的国家;

● 各当事方明确同意纠纷标的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因任何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都将被视为具有商事性质的纠纷。

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0号令第一条列举了一份未穷尽的商业交易的清单,其中包括:

● 提供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贸易;

● 投资、融资、银行或保险业务;

● 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以及

● 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根据以上定义,多数情况下,海事海商性质的纠纷将被定义为商事纠纷。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创新:

(1)可委托外国有资质的律师出庭

各当事方可以委托并由外国律师代表其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出庭。外国有资质的律师是指未取得新加坡律师执业资质,但已在世界任一其他法域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并获得其执业法域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律师:

● 从事出庭律师职业满五年;且

● 可以熟练运用英语进行诉讼。

(2)离岸案件可委托..外国律师代理

倘若该纠纷为离岸案件,各当事方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代理,而无需新加坡当地律师的任何参与。所谓离岸案件是指该案件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与新加坡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即:

● 新加坡法律并不适用于该纠纷,且纠纷的标的不受新加坡法律制约,也不由新加坡法律管辖;或者

● 该纠纷与新加坡唯一的连接点在于,各当事方选择新加坡法律为纠纷适用法律,并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管辖。

弊端——执行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弊端之一是其作出的判决可能难以跨境执行。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作出的判决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将可能因为缺少类似《纽约公约》的立法而无法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那样易于执行。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诚然已以其灵活的证据规则、广泛的律师选择和饶有经验的外国法官的审理,而为各当事方提供了除仲裁之外的另一种争议解决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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