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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掩盖产品质量问题,佛山一供应商向监狱长等人行贿319万(2)

2018-08-14 01:54:45 网络整理 阅读:114 评论:0

“之所以要给佛山监狱的领导300多万元的回扣,一方面这是黎某提出的,而且他的工人工资要比外面的便宜,另一方面,我也希望他们能够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伍某某称,前期已经投入了三四百万元的设备,如果不答应黎某要求,公司就会亏本。2015年初,伍某某把汇某达公司注销。

按照加工人员人头数收取回扣

伍某某所供述的情节,在黎某、庄某、吴某等人的证言中得到证实。

据庄某证言,合作经营投产后,黎某说汇某达公司业务量挺多的,就提出向汇某达公司要点回扣。当时黎某明确提出按照加工人员的人头数来收取回扣,每个工人每个月收取100元、200元或者300元都可以。随后,庄某联系伍某某在黎某办公室见面商谈。谈妥后,伍某某对庄某说“事都谈好了,就按照黎监的意见办吧”。黎某当时也对庄某说“具体就按照每个工人每月200元来计算”。大约从2012年9月左右到2013年12月份,庄某和黎某、吴某一共收受了伍某某300多万元回扣款,庄某自己分了其中的100万元左右。

吴某也分得了其中的100万元。吴某证实,汇某达公司之所以给这些回扣,一方面是因为汇某达公司找监狱企业合作在人工方面节省了一大笔费用,另一方面,汇某达公司希望通过给监狱领导回扣,让监狱在人员保障、生产质量、生产效率方面把好关,保障公司的生产。

退回180万元仍应计算在行贿数额内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伍某某作为汇某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决策并积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好处费),对伍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伍某某辩称其系被黎某等人索贿,被迫向他们三人行贿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回扣款是由黎某等人主动提出,但并未发现存在勒索贿赂的情节,且伍某某给予回扣款长达一年之久,并非完全出于被动。

由于其单位行贿的行为已经完成,伍某某过后因害怕被追查而要求受贿人退出部分款项180万元,对该部分款项仍然应当计算在单位行贿的数额内,不予扣减,,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法院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记者】尚黎阳

【校对】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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