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由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非法制造、持有..一案在宾川县拉乌乡拉乌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62名当地群众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份,赵某某到集市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买枪管一根、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购买了枪体一个,以人民币6元的价格购买了钢珠1000颗左右,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买了铜炮三盒,赵某某将购买来的零部件焊接组装成射钉枪一支。赵某某祖辈留下火药枪一支,后由赵某某一直将该把火药枪收藏保管于自己家中。
派出所民警在获取其私藏..线索后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查获..2把。经鉴定,以上两把..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就非法制造..罪、非法持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潜在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释法说理。提出量刑建议法庭当庭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宾川县人民法院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制造..罪、非法持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尽管我国法律对..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但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擅自组装..、私藏..的现象依然存在。
拉乌乡属于偏远山区,村民认为持有..可以用来打猎、保护庄稼、自我“防身”,在“缉枪治爆”宣传中,仍心存侥幸,埋下了安全隐患,以致触犯国家法律,走向犯罪之路。
法条链接
非法制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持有..]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王丽波
文:寸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