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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头名落选因第二名“更适合”,湖北女子起诉省保密局(4)

2018-10-16 20:02:51 网络整理 阅读:175 评论:0

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原告报名参加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原告位列第一,第二名潘某。2016年12月9日,湖北省委组织部对湖北省保密局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拟录用人员为潘某。2017年2月7日,湖北省委组织部作出《关于同意录用潘某同志为公务员的函》,2018年4月3日,湖北省委组织部作出《关于录用潘某同志为公务员的通知》,2018年被告向原告作出《信访问题回复》,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该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湖北省保密局是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且公示、录用潘某的文件由省委组织部作出,湖北省保密局没有作出录用潘某的决定,因此原告将湖北省保密局列为被告错误。又因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是党委部门,上述行为无论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的行为还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批准的行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武昌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夏敏的起诉。并称,如夏敏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武汉市中院。

夏敏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夏敏已通过武昌区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已经寄送至武昌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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