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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走向理性司法:法律理性更多通过司法理性来体现(2)

2018-10-17 05:43:04 网络整理 阅读:55 评论:0

理性的意义在于对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却与生俱来的社会使命负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实际上是代表国家实施法律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担负着特殊的责任,承担着特殊的使命。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司法理性的认知层面,而要立足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新要求,从司法理性走向理性司法。在办案中,我们要把理性司法作为根本性原则,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案件的客观要求、自然演变的原则来考虑问题,不能仅凭感觉办案,不能就事论事,不能简单机械司法,而是从更好实现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出发,依据法律和政策选择最为恰当的处理方式,努力追求办案的最优效果。

法之下,情有度。

理性司法,必须把握好天理、国法、人情。古今中外,法律适用上,法、理、情都是司法官员在办案中必须斟酌衡量的最重要因素。法律不外乎人情,中国古代允许官员一定程度上根据儒家释义来适用法律,根本上说也是如此。一些至今仍被民众所津津乐道的司法处断,很多就是根据常理、伦理、道德作出的,所谓春秋决狱就是明证。如果法律的处断背离了常人的思维,背离了一般人的价值观,背离普罗大众的认知,那即便是所谓的“理性”处理,也并非理性司法应有之义。媒体热议的一些匪夷所思的案例包括近年来社会热炒的一些案件,正是源于此。与此同时,法律不能止于人情。法律本身就是理性认识的产物,法律的理性延伸了司法理性,法律的理性可能带有机械的成分而一定程度上难以为人情所期待,但是从历史的变动和时光的流逝中,最终将证明法律的理性是人类超越情感而又合乎情理的最佳选择。即使后续的情理判断颠覆了之前的理性处理,也要立足当时的时空、场域、条件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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