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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伟: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之路径与实现(2)

2018-06-12 13:53:59 网络整理 阅读:180 评论:0

二、立论基础:终身监禁死刑替代功能的本位归属(一)终身监禁的正当性追问

对终身监禁正当性的探寻,应当在以下两个维度内完成,孤立地审视任何一个,都有可能造成立法和司法上的根本偏差。如果忽略终身监禁的价值缺憾,终身监禁就可能会在死刑替代的“加持”下大行其道;而如果无视终身监禁在死刑替代上的成效,也会湮灭一次死刑改革的绝佳机遇。

1.终身监禁价值缺憾之论说

首先,终身监禁的价值缺憾来源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严酷品性。对终身监禁地品鉴在各种理论批驳中数见不鲜,恰如其分地剖明了其严酷的品性。如“这种虽死犹生的活对人性是一种极大的摧残”[6]、“终身监禁是用时间慢慢葬送一个活着的犯人”[7]、“丧失成为社会可接纳人的原动力”[8],“其不在有规划自己未来的希望”[9]等等。

其次,还应当注意的是,终身监禁的源来还与剥夺犯罪能力的功利刑罚理论相所牴牾。剥夺犯罪能力(incapacitation),可以被追溯到早期的流放、驱逐和死刑这类刑罚,其中死刑是最有效的剥夺犯罪能力的刑罚,因为死刑使得罪犯彻底地丧失犯罪能力,当这些刑罚方式被替代后,紧接着就是永久性关押罪犯的思想[10]。质言之,在功利主义刑罚理论视野中,死刑与终身监禁所着重解决的是都对犯罪能力的彻底剥夺,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设置这两种极端的刑罚方式。但在终身监禁所适用的贪污罪与贿赂罪中,则并不具备这样的理论根基,因为相关行政性法律法规的设定,贪污罪与贿赂罪的犯罪人几无再犯可能,也就不存在剥夺犯罪能力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终身监禁的设置不免带有极端与偏激的争议。

因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终身监禁的规定事实上带有不可回避的价值缺憾。但据此是否可以得出终身监禁不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呢?在笔者看来,不尽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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