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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伟: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之路径与实现(3)

2018-06-12 13:53:59 网络整理 阅读:180 评论:0

2.终身监禁替代意义之申述

因为终身监禁所具有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功效,在以下两个方面,终身监禁都能实现刑法的功能性进阶。

首先,终身监禁的有利选择性。在现代的文明社会,生命刑被视作最不人道的刑罚,其不但被刑法学人视作“死敌”,而且愈来愈多的民众也逐渐摒弃了对它的偏爱与执念。正因死刑所具有的最大的不人道,通过终身监禁的方式来替代最不人道的死刑在人道性上就带有价值上的赞许性。事实上,无论我们怎样强调、夸张终身监禁的痛苦,都无法与剥夺生命的死刑的痛苦相比。毕竟失去自由,乃主要肩负繁重的劳动,但人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物体还是存在的,但死刑就不一样,死刑是将活人变成非人、死人,无论执行死刑多么人道,也改变不了这个死刑在根本性质上是“把人不当做人”的事实[11]。从这个角度看,尽管我们承认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具有十足的严酷性,但也不可否认,其具有“形式上的人道,换言之,尽管它并不理想,但是比死刑更好的选择”[12]。甚至可以说,恰恰因为终身监禁完成的是对最不人道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因此“终身监禁对死刑的替代本身就已经实现了它最大的人道性,因而人道性对死刑替代措施而言不成问题,没有必要再做过多的考虑”[13]。

其次,终身监禁对死刑立即执行“不可逆转性”[14]的调适。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可逆转性是其所面临的最为致命的“痛点”。保留死刑,必须戒慎的面对一个现实弱点——人不是神,人可能犯错,可能形成司法谋杀[15]。而在发生冤假错案的场合,死刑立即执行的结局是无法挽回的。当然,误判的问题并不只存在于死刑,而是存在于全部其他刑罚的误判,司法本来就是一个可能导致误判风险行为,问题的重点在于风险的代价有多大。但相对于其他刑罚,死刑误判在容许风险的价值判断上存在着最严重的问题[16]。终身监禁尽管依附于死缓,但在执行结果上看仍然具有自由刑的特性,用这种带有自由刑特性的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实际上也就为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的..预留了一定的“救赎”空间。或许可以说,与死刑立即执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终身监禁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撤回”裁决以救济行为人的机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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