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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锐评丨市监总局调查公安厅滥用权力 意义不仅在于反行政垄断

2018-06-22 23:14:36 网络整理 阅读:175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中指定公司负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此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议其责令公安厅改正。(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6月22日消息)

红星锐评丨市监总局调查公安厅滥用权力 意义不仅在于反行政垄断

▲资料图片 图据东方IC

行政机关“指定专营”,一直以来都不新鲜,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于此举所涉及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常常是“无意识”的。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地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制造垄断,提出整改建议并致函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反行政垄断,在权力监督制衡方面,更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启示意义。

滥用权力的冲动,带有一定的“原始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才可能避免权力被滥用。市场监管总局接到公众举报内蒙古公安厅指定金丰公司专营新型防伪印章业务、排斥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问题后,积极介入调查,建议内蒙古公安厅整改,直至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议责令公安厅改正,此举既是政府部门间的正常工作沟通协调,也是市场监管总局依据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实质上是一种部门间的权力制衡动作。

《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行政机关的反垄断调查并不多见;一直以来,行政机关违规“插手市场”的问题,多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这基本是一种惯例。这个语境下,市场监管总局面对公众举报不推诿塞责,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行为监督制衡到底,我们当给予点赞。

而这一案例更大的启示意义则是,部门间的职能性制衡应存在必要的、更多的制度设计,比如应规定,相关部门在发现涉及本部门法定职能的权力违规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法启动调查、执法或监督程序,及时制止、纠正权力违规违法行为,而不是主要依赖于有关部门的主动性去行使监督责任。

以内蒙古公安厅滥用权力指定企业专营印章一事来说,市场监管总局当然有责任调查;但当地市监部门,甚至涉事地的区县级市监部门都有义务、有权力依法调查处理这种行政垄断违法问题。

传统的概念上,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属于违纪行为,处理这种问题,人们首先会想到纪委监委;但如果所有的行政部门都能依据法定职能主动作为、有效监督与制衡,应当会更有效、更及时地避免和纠正行政权力的滥用。这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END

文丨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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