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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珠宝店被判八年五个月

2019-08-15 01:20:22 暂无 阅读:834 评论:0

8月12日,邕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年3月24日发生在该城区的金六福珠宝店被掳掠一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惩罚金五千元。

男子抢劫珠宝店被判八年五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于本年3月24日20时30分许到邕宁区蒲庙镇蒲津路被害人曾某经营的金六福珠宝店内,手持一支气枪,对伴计进行暴力威胁,抢走柜台内的一批黄细软品。经判定,被抢的黄细软品价格人民币179047元。在公安机关的快速回响和社会舆论的壮大压力下,本年3月25日19时许,罗某在眷属的劝解下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本身的犯罪事实。被抢的黄细软品已悉数被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

邕宁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进行法庭查询、法庭争执等法定法式,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司法适用和量刑建议等方面睁开争执,被告人的诉讼权力获得充裕保障。邕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式持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伟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裕,该当以掳掠罪穷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合营警方追缴赃物,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具有减轻、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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