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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019-11-11 15:50:34 暂无 阅读:1445 评论:0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首先,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其次,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实体法决定程序法,但不能否定程序法的重要性。再次,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作用,也叫做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程序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表现为: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指标。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首先,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刑事诉讼活动可以解释刑事实体法规范中抽象模糊的语意。其次,当刑事实体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积极有效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和修正,对因语意理解不同出现的刑事实体法法律规范的不确定状态,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如评议、表决等使其实现确定性。再次,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体法。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公诉机关或自诉人起诉,法院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就应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有不同。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独立于刑事实体法存在的程序法价值。

可见,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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