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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益宣传:文明养犬

2019-11-23 09:42:38 暂无 阅读:829 评论:0

创文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益宣传: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 爱护环境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益宣传片:文明养犬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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