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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未成年人“前科”,不妨扩大适用范围

2019-12-09 09:41:10 暂无 阅读:1395 评论:0

封存未成年人“前科”,不妨扩大适用范围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12月8日《工人日报》)

对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实行“档案封存”,如“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显然是一种司法制度改革,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家属,担心违法记录,会影响升学、毕业和就业,甚至影响孩子一辈子。可见,封存未成年人“前科”,不让这些孩子背上历史的包袱,实现“无痕”回归社会,体现了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人文关怀。

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心理叛逆、心理不健康,导致其实施违法行为,多是因为缺爱或者疏于监管导致,且在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对自身行为所导致后果,尚不能完全承受。而未成年人一旦有了“前科”,其升学、毕业、就业就会有种种障碍,不能因其一次失足便终身背负“罪犯”标签。可见,不能将失足未成年人“一棍子打死”,封存未成年人“前科”,使他们放下包袱,以积极的心态融入社会,对本人、对家庭、对社会,均利大于弊。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然而,从执行情况来看,显然不尽人意,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2012年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不明确。

基于此,浙江省出台新规,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比如,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均做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封存的电子犯罪记录作了明确规定,提出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因此,各地不妨借鉴浙江做法,出台封存未成年人“前科”地方法规,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特殊性出发,用最大限度的封存,给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挽救。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早在1985年,我国便在北京签署了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要求对少年犯罪档案严格保密,而且该规则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青年罪犯。可见,封存未成年人“前科”,不妨扩大适用范围。首先,应严格执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修改,规定适用档案封存制度的人群为“青少年”或“在校学生”,使其成为一项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封存未成年人“前科”,仅是一种手段,对他们进行帮教和转化,才是根本目的。应对失足未成年人,全方位开展思想政治、道德法制、心理健康和文化知识帮教,引导他们重树信心,走出违法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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