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培育的转基因水稻品种“华恢一号”通过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自愿咨询程序,由此获得了在美上市的通行证,引起了广泛关注。那么,美国政府将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底气来源于哪里?
“底气源自美国有一套对转基因产品监管以及标识的成熟制度。”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教授刘旭霞25日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实质等同”原则:并没特殊对待转基因食品
“由于美国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是基于‘实质等同’原则进行的,他们并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转基因产品特殊对待。”刘旭霞说。
“实质等同”原则是199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针对食品安全评估提出的。OECD认为,转基因食品及成分与市场销售的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美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源于1984年美国颁布的《生物技术协调管理框架》。”刘旭霞说,该法规于1986年6月26日实施,这套管理体系也是通过法律法规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同步完善建立起来的。
刘旭霞说,该框架采用的就是“实质等同”原则,只监管具体终端产品,而非产品的存在过程,不需新的专门机构管理和立法,只在原有法制结构下,设立新的规范,加强规范之间的协调。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在这个协调管理框架之下的管理部门,又制定了更多与转基因生物管理直接相关的专门法令,使得作为监管依据的法律体系日渐丰富且独具特色。
“于是,尽管美国实行了分散的产品监管模式,但在科研和商业上市过程中,在重要和关键部分形成了专门针对转基因产品监管的制度。”刘旭霞说,这些制度包括农业部、环保局下的田间试验许可制度,环境释放许可与报告制度,跨州转移许可及运输包装标识制度,附条件审批豁免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