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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转基因水稻在美上市看美国转基因产品监管制度(2)

2018-06-20 14:38:44 网络整理 阅读:163 评论:0

市场化监管:政府只承担有限责任

“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一直将市场接受并最终转化成利益作为重要的方向和标尺,而法制监管体系对此既要监管,又要依靠和保障。”刘旭霞说。

刘旭霞团队经过梳理认为,在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法制监管可以分为技术研发阶段与产品商业化阶段。

“在技术研发阶段,政府主要对其安全性风险监管负责,市场选择的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在产品的商业化阶段,则以发达的市场条件和完善的司法体系为基础,通过市场监督调控和司法救济实现产品分散监管模式的价值和优势。”刘旭霞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作为批准和许可机构,只承担非常有限的责任,因此是一种依靠市场选择的市场化监管模式。

实际上,市场的选择作用贯穿于美国转基因产业发展的始终,不仅决定着产品的研发方向,而且影响着研发成本和实际收益,是美国转基因产品研发的首要决定因素。

“这主要是因为,首先,转基因产品研发推广需要考虑比农业生产更多的市场因素;其次,终端消费市场决定转基因产业链;最后,市场消极选择主要依赖市场控制度。”刘旭霞说。

就这样,30多年间,,美国采用分散的转基因产品监管模式没有发生大的转基因安全事件,发生的转基因监管事件也是关于转基因种子侵权等小事件。

“为了保护好本国农业及其他产业的安全,保证农业生产整体结构不至于混乱,中国必须学习美国,但又要建立符合国情的转基因产品市场化监管模式。既要尽最大努力对外来转基因产品进行防备性监管,也要避免本国已经批准的转基因产品被严格的行政监管防死而无法发展壮大。”刘旭霞说,因此,市场化监管是中国必然选择,既需国家重新布局,更需培育内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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