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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两税法”

2018-05-29 21:34:56 网络整理 阅读:97 评论:0

古代的“两税法”

唐朝唐德宗时期(780年),在宰相杨炎建议之下,唐朝政府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为"两税法",是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即所谓的"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后来唐朝土地兼并日渐严重,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特别是安史之乱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上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赋税混乱,阶级矛盾尖锐,江南地区出现多股武装起义的势力。

在此背景之下,“两税法”出台。

“两税法”我们可以概括主要的三点来理解:

1、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2、“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

3、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古代的“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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