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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有讲究,这3种条款属于无效

2019-12-13 06:48:02 暂无 阅读:619 评论:0

都说夫妇一体,当两个人决定缔结婚姻,共同组建家庭的时候,对于婚姻里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并不是只有柴米油盐酱醋茶,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都应做一个明确的划分,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因为财产纠纷导致家庭不和睦,同时也能给双方吃下一颗定心丸,所以夫妻决定共同生活时吗,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这份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也不是自己想签就签的,2019婚姻法: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大有讲究,这3种条款属于无效!

2019婚姻法: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有讲究,这3种条款属于无效

条款一:夫妻的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人夫妻在结婚后都会想子女的阜阳问题,日后有了孩子之后,夫妻俩离婚或者出现意外去世的情况,这个时候子女的抚育问题就成了难题,属于很多夫妻就会在协议里约定夫妻的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类财产虽然属于父母赠与子女,但是赠与行为并没有完成,财产仍旧是在父母的名下,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没有完成的赠与属于无效赠与,这种条款大部分情况下都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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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二:夫妻任一方谁先提离婚谁净身出户

夫妻准备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往往为了证明自己对对方的忠诚度,也为了增加婚姻生活的安全感,都想要在婚内财产协议里加上这样的带有保证性质的条款,但是现在的社会都是讲究自由平等,这样的条款无无疑是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限制了公民自由离婚的权利,法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于这种带有剥削性质的条款是不会认定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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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三:夫妻双方的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

我们都知道在一段婚姻中,夫妻婚内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平分,而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婚内债务,应该由夫妻两人一起共同还清,但是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中是可以约定一方对外随附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也就是夫妻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不过这种有关债务责任承担的约定,前提条件是要让债权人知道这条约定的存在,否则就算夫妻二人签署了这样的条款,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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