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天地公司是否应当向陈家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陈家骆认为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天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陈家骆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天地公司是因陈家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陈家骆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地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陈家骆主张由天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公司未缴社保,员工无基本生活保障,应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
陈家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天地公司应当支付陈家骆的经济补偿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是关于天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家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