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奉子成婚孩子却不是丈夫的,女子靠矿泉水瓶证明父子关系

2020-04-08 10:01:09 暂无 阅读:951 评论:0

奉子成婚孩子却不是丈夫的,女子靠矿泉水瓶证明父子关系

1、酒后乱性,奉子成婚却发现孩子并非丈夫的

吴小姐与李先生经同学介绍相识,互相加了微信好友。2014年年底,两人约着见面,酒足饭饱之后觉得还是不尽兴,便一起来到了酒店,继续把酒言欢,共度良宵。

一觉醒来,吴小姐后悔不已,原来她并非单身,男友林先生虽不浪漫,却老实可靠,两人关系稳定,已经准备结婚。吴小姐也知道,李先生并非良人,莺莺燕燕从没断过,虽高大帅气,却不可托付,便不再联系。

不久后,吴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林先生知道后欣喜万分,准备了温馨的求婚仪式,吴小姐感动不已,心中却还是有一丝疑虑、忐忑。2015年5月,两人奉子成婚,双方家人都在憧憬着新生命的到来,林先生更是对吴小姐百般疼惜。三个月后,吴小姐产下一子。

两家人沉浸在孩子出生后的喜悦与忙碌中,几个月后吴小姐和林先生一起去给孩子上户口,派出所查看两人的结婚证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两人是在吴小姐怀孕三四个月时才结婚的,要求例行手续做亲子鉴定。

然而,鉴定结果印证了吴小姐最初的那丝疑虑,林先生犹如晴天霹雳,无法接受,再三逼问,吴小姐只得承认那次“一夜情”。林先生愤恨不已,坚决要求离婚,吴小姐自知理亏,只得答应,两人仓促离婚。

2、想要确认孩子生父,男方却百般抵赖

离婚后,吴小姐一人照料孩子,身心俱疲,奶粉、尿不湿很快就掏空了她的钱包,多年积蓄眼见就没了大半,她不敢憧憬未来,孩子的早教、幼儿园、小学,哪都是用钱的地方,自己一个人带孩子,工作受影响,收入肯定大不如前,想到这里,她便决心要给孩子找到生父。

吴小姐通过微信联系到李先生,两人再次约在了曾经的酒店见面。李先生依旧是那副玩世不恭的样子,然而不到一年的时间,吴小姐却因怀孕生子没了当初的曼妙身材,脸上充满了疲倦和忧虑,她也在李先生的眼神中看到了失望。

吴小姐才不会在乎李先生的嫌弃,她知道,自己这次来是给孩子认生父的,吴小姐和盘托出,李先生却表示,两人只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怎么可能就怀上了孩子,谁知道你找了多少人,自己可不愿做这个“接盘侠”。但在吴小姐的攻势下,他只得同意做亲子鉴定。

第二天一早,吴小姐带着孩子来到了鉴定机构,左等右等,李先生却不现身。吴小姐只得先采集了孩子的检材,李先生也答应了邮寄自己的血样。不久后,鉴定结果出来了,孩子和李先生并非父子关系。吴小姐坚决不认可这个结果,认定是李先生搞得鬼,邮寄的血样肯定不是他的,便一纸状书,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孩子每月一万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3、丢弃的矿泉水瓶成关键检材,证明父子关系

在法庭上,李先生孩子百般抵赖,先是不承认和吴小姐发生过性关系,无奈吴小姐拿出了两人在酒店讨论孩子生时的录音,李先生又提出两人虽发生过一次性关系,但并未形成稳定的恋爱、同居关系,孩子不可能是他的,还拿出了亲子鉴定的结果,坚决否认是孩子的生父。

吴小姐辩驳之前的鉴定结果不能作数,李先生并不是在鉴定机构现场取材,而是邮寄血样进行鉴定,检材肯定不是他本人的。根据产检报告和孩子的出生时间推算,自己就是在与李先生发生关系时受孕的,虽然当初自己有男友并结婚,但已有鉴定结果否认了孩子和前夫的父子关系,自己也因此离婚。为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经济基础,请求再次做亲子鉴定,必须保证提取李先生本人的检材。

李先生坚决不同意再次做亲子鉴定,认为这严重损害了自己的隐私和声誉,也不同意鉴定之前邮寄的血样和本人的血样是否一致。两人当庭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庭审结束后,李先生先走一步,吴小姐在哭哭啼啼地看庭审笔录,准备签字,却发现李先生临走前将其饮用的矿泉水瓶丢弃在法庭的垃圾桶里,因为此前要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她了解到除了血液、毛发,唾液也是可以作为检材的,而矿泉水瓶的瓶口一定留有李先生的唾液。于是立马向法庭申请以此进行亲子鉴定,法官考虑再三,还是准许了。鉴定结果不出所料,李先生就是孩子的生父。

4、法院:鉴定意见合法有效,男方承担抚养费

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孩子虽在吴小姐与林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系二人婚前受孕,且已通过鉴定予以了否定。

吴小姐和李先生二人于2014年年底某日喝酒并共同住宿,故存在单独接触机会,且该时间与孩子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李先生在与吴小姐面谈中从未否认过其与孩子可能存在关系,双方还就如何验证亲子关系、日后子女安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李先生同意并寄送了血痕样本,上述行为与被告否认发生过性行为的抗辩意见显然矛盾,更有违常理。

李先生虽在诉前通过寄送纸巾血痕样本进行了鉴定,但鉴定机构并未对其当场取样或确认过样本来源,故不能作为否定李先生系孩子生父的定案依据。李先生既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又拒绝对其血样与该次鉴定送检的样本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此外,李先生将庭审中饮用后的水瓶丢弃在法庭垃圾桶中系其自身意愿及自由处分行为,吴小姐要求鉴定系在穷尽举证手段的情况下为补强证据而提出,该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条件,亦未侵害李先生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李先生关于鉴定违反中立性、属强制鉴定的异议不能成立。

由此,法院确认李先生系孩子生父,应承担抚养义务,并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及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李先生的工作收入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

律师点评

01

非婚生子女应受到平等对待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区别,但生活中他们渴望同等的爱和平等的对待,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一样受法律保障。在本案中,李先生未与吴小姐结婚,但作为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分担抚养费用。

02

亲子关系认定中的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李先生坚决否认亲子关系,但其与吴小姐共同喝酒、住宿的时间与孩子的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在欠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吴小姐提供的录音显示双方协商时李先生并不否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对孩子的出生、抚养问题进行商讨,并约定了去做亲子鉴定,李先生第二天也寄送了血痕检材。这些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可以认定李先生系孩子生父的可能性比较高。

而李先生在庭审中先是否认录音中的人是自己,后又承认,提交的亲子鉴定结果并非当场取样,不足以作为否定亲子关系的定案依据,又当庭拒绝对其本人血样与该次鉴定送检的样本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综合双方陈述的可信程度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法院有理由相信李先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陈述意见的可信度低于吴小姐,吴小姐方的证据材料处于优势地位,并已基本满足适用推定规则的“必要”要求,就算没有矿泉水瓶这个插曲,也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03

亲子鉴定能强制吗?

李先生在收到鉴定结果后,向法庭主张准许鉴定违反司法中立原则并属于强制鉴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但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那么,亲子鉴定到底可以强制进行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作出过批复(法(研)复[1987]20号已失效),批复中提到:“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在法律上是不允许采用人身强制的手段进行司法鉴定。但在本案中,吴小姐已经穷尽了所有可能的证据搜集方式,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行鉴定,申请采用李先生丢弃的矿泉水瓶进行鉴定,并未侵害其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此外,李先生丢弃矿泉水瓶出于自身意愿,属于自由处分行为,饮用水及保全水瓶的过程均有庭审录像予以证明,取证方式科学合法,全程保证了与鉴定检材的一致性,检材来源及鉴定程序同样合法,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确认了亲子关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