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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电商垄断痼疾 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3)

2018-09-03 06:05:49 网络整理 阅读:74 评论:0

电商..“二选一”之弊害,并不局限于这种特殊的销售..,而更关联着实体经济大局,与生产、销售、消费乃至就业等环节息息相扣。市场交易..的割据行为,不仅妨碍了新..的竞争机会,更令背后广阔的企业与消费者的..消散——这种消散可能是隐形的,却是万分真切的,是对实体经济深入脉理的侵蚀。

“二选一”问题既在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射程内,也反映了电商行业的某些特色,现在由特别法《电子商务法》予以先行规制,有利于通过电商..这个“闸门”,遏制“二选一”对实体经济的危害蔓延。

电商反垄断应突破“优势地位”要件限制

传统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时,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此次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强令商家“二选一”,是电商..排除、限制竞争的常用手段,《电子商务法》作出禁止电商..“二选一”的规定,也就具有了反垄断的实质性内容。

支配地位也叫优势地位,典型状态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也包括两个合谋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或三个合谋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电商..与一般商品不同,有时不具有“非此即彼”的排他性,其相关市场计算是一个复杂的、标准尚未统一的问题。从现实看,电商..由于风格趋于同质化,被使用度即市场份额在中短期内较为固定,即便只有四分之一市场份额的..,也可以单独在势力范围内“圈住”部分商家和消费者,造成现实危害。在电商..(乃至多种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计算标准五花八门的背景下,不妨以实践结果倒推,只要一家..实施了“二选一”并被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商家接受,就可以初步推定其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并实施了滥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商务法》禁止电商搞“二选一”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实际上突破了反垄断立法中“优势地位”要件的传统限制,而成为一条“本身违法”的行为禁止规则,即只要电商..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视为构成垄断违法。

随着各行各业“互联网+”程度不断提升,反垄断立法在电商..领域的上述探索,可望为实体经济更广泛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提供参照与启迪。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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