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公路上晒绿豆 男子骑摩托超车时摔伤要求赔偿遭拒

2018-09-09 23:50:50 网络整理 阅读:85 评论:0

公路上晒绿豆 男子骑摩托超车时摔伤要求赔偿遭拒

图片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

2018年6月2日上午,刘某收购一车绿豆,准备卖给经销商,出售前将绿豆晒在某国道马路边(刘某在该国道边建了一栋住宅)。当天上午11时许王某骑摩托车(此车无牌、无证、无保险)途经此地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超车时因绿豆打滑被摔伤。刘某立即拨打120,送王某去医院救治。王某住院20天,共花费医疗费用8万余元。随后,王某找到刘某及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要求赔偿医疗费被拒绝。王某遂于2018年7月22日将刘某及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诉至法院。

王某在庭审中诉称:造成其伤害的原因是刘某在国道边晒绿豆,影响了行车安全;作为管理人的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未认真履行职责,也存在过错,两被告均应承担其赔偿责任。刘某在庭审中辩称:王某超车行驶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其所受伤害,,应自己承担。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未派员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公路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三方各自所存在的过错,判决原告王某无证驾驶、超车行驶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划分为:王某承担55%、刘某承担25%、县交通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三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首先,根据我国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占用公用道路晒绿豆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刘某在国道上晒绿豆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设置警示防护标识,不能排除其疏于管理的责任因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