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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什么时候生效?

2018-09-14 19:59:45 网络整理 阅读:132 评论:0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录用劳动者很久以后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什么时候生效?

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什么时候生效?

网友咨询:

我是2014年8月1日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于是我的单位在2014年8月20日和我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这份《劳动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的落款日期写的是2014年8月20日。但是《劳动合同书》的条款里写明:本劳动合同从2014年8月1日生效,2017年8月1日终止。

这样的话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份《劳动合同书》是8月20日才签署的,而它的生效日期却是8月1日。也就是说,合同在签署之前就生效了,这岂不荒谬?

我要问的问题是:

1、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这份《劳动合同书》是哪天生效的?

2、如果这份《劳动合同书》是2014年8月1日生效的,如何解释《劳动合同法》第16条,即“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这句话(因为签字盖章的时间明明是8月20日,凭什么说在8月1日就生效了)

3、如果这份《劳动合同书》是2014年8月20日才生效的,那么我从8月1日至8月19日这19天的工作岂不是没有得到这份《劳动合同书》的保障?如果在8月18日(注意我说的是如果)我和单位发生劳动纠纷,那么我是否可以援引这份《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来保护自己?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沈亚强律师解答:

1、该劳动合同系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向前追溯到劳动关系成立之日;从法律上来说,8月1日开始生效可以更好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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