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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知道的人都闹离婚了!

2018-09-18 19:40:03 网络整理 阅读:153 评论:0

2015年9月,李强(男,化名)大学毕业后在甲市参加工作,并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经单位同事的介绍,李强认识了莉莉(女,化名),两人开始恋爱并于201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莉莉在出差时不幸遭遇车祸,腿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莉莉所在单位给予莉莉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共计五万元,并将其打入李强和莉莉夫妻共用的银行账户上。此后,李强与莉莉因为夫妻财产问题吵到婚变,他们的主要争执如下:

(1)莉莉认为李强名下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李强却对莉莉获得的医疗费等五万元持不同观点,认为该五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李强的理由是:在莉莉住院治疗期间,自己每天都在医院陪着莉莉,并为莉莉买了一些昂贵营养品,以辅助治疗。

于是,两人找到了宁波离婚律师进行咨询。宁波离婚律师告诉他们:房产属于李强,,而五万元则属于莉莉,这两份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知道的人都闹离婚了!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鉴别夫妻一方的财产。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对于夫妻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一方享有自行处分的权利。

我们来看案例中的房产,婚前由李强父母出资购买,该房产登记在李强名下。因此,从法律保护登记不动产的角度说,该财产属于李强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案例中的房产属于李强一人所有,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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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案例中的五万元依法属于莉莉个人所有,即便是在莉莉住院治疗期间,李强为照顾莉莉付出了很多,但这也不能决定该五万元为夫妻共有财产。综上所述,刘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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