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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遗嘱、理财!北京老人三大“烦恼” 法院上门解忧(3)

2018-10-15 21:25:13 网络整理 阅读:88 评论:0

投资理财易上当

法官:“三要四不要”

法院统计,近三年,共受理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442件,其中,原告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327件,占比74%。

法官介绍,老人理财上当,最大特点是串案多发,区域性集中性明显。调研发现,涉及同一被告的诉讼中,原告少则三五人、多则二十余人,集中居住在同一街道或区县,法院统计,投资人居住在同一街道的占比60%。法官分析,这与老年人群体说服带动能力强,拉拢说服亲朋、同事、邻居一同投资、一同起诉密切相关。

由于老年人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法律意识低,因此维权极为困难,即便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其权利实现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等现实问题。而且,理财诈骗的损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致老人陷入多年积蓄无法追回的境地,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老年人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下,如果维权方式不当,还容易陷入其他风险。

对于常见理财陷阱,法院总结出“三要四不要”标准,帮助老年人审查理财合同。

一要营业执照。很多理财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投资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首先查看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与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矛盾的条款。

二要许可证件。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行为,其经营者应当具有金融许可证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

三要签字盖章。关于理财产品的经营者是否对理财产品进行“刚性兑付”,即理财产品到期后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现兑付困难时,也必须兜底处理,对于其口头承诺“保底”但实际上并不在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谨慎投资。

合同审查时,还要记住“四个不要”: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盈利模式说不明白的不要;亲友推销拉帮结伙的不要;小恩小惠旅游返现的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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