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执行职务案件发生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治安、刑侦、法制等部门警力联合开展调查取证,于22日凌晨依法将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张某某刑事拘留,张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给予治安拘留五日,其母杭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治安拘留十日。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
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现场必须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对法律心存敬畏、对执法者心存敬畏,无关乎身份、地位,我们遵循的是法律的规则,法律在规定我们行动范围的时候,也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井然的秩序,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最后,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
相关法律法规吧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不是儿戏
要三思而后行
切不可一时冲动
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