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自治"地下车库郑州一业委会被告上法庭 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4)

2018-12-06 11:31:05 网络整理 阅读:107 评论:0

开发商代理人介绍,开发商拥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据,可证明地下车库是经过规划许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商为原始取得所有权人;而地下车库的开发成本是单独核算的,也没有进入住宅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是权属清晰的。2011年9月26日,开发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保证金50万元,随后两年向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郑开“恒通新城”地下室工程项目费用共计20510000元,并缴纳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900余万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地下车库并未进入小区住宅商品房的面积公摊。

业主代表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显示,其建设规模包含地上地下(地下部分包含人防工程),投资总额为4.3亿元。显然,开发商对于恒通新城小区的投资是整体的,未区分地上、地下抑或是人防工程。开发商不能证明地下车位系其单独立项、单独报批、单独核算。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车位归开发商,是否生效?

开发商代理人介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购房之初,开发商就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该项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业主代表则表示,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该补充协议是开发商拟制的格式合同,系排除购房者权利的协议,存在合同欺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