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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去追肇事车致对方车损人伤 该不该担责?

2018-12-11 13:25:59 网络整理 阅读:158 评论:0

受害人去追肇事车致对方车损人伤 该不该担责?

发生追尾或者擦挂,肇事车辆逃逸,作为受害的车主,我们下意识的反应就是去追,但一旦追出祸事来该不该担责?近日,市二中法院判决肇事车辆逃逸发生交通事故,追车一方属于合理自助行为未超必要限度,不用担责。

据了解,姚某与李某系同学,2017年8月9日下午,李某骑摩托车搭乘同学姚某一同回家,行驶至巫溪县一家百货商场附近时与田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李某明知自己擦挂他人轿车仍然继续前行,田某紧追其后。行至巫溪县城区滨河北路太平路口一平直路段处时,李某骑摩托车与道路北侧路肩发生擦撞,后撞在刘某停放在道路北侧人行道上的一辆面包车上,,造成姚某与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9月19日,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姚某、刘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姚某经治疗出院后诉至巫溪县法院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其损失。

姚某认为,田某的强行追赶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田某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责任。巫溪县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姚某、刘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田某非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且田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判决由本案中的其他责任主体承担姚某的损失。原告姚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田某无责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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