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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与盾:撰写涉黑案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实务观点参考

2019-01-06 12:36:51 网络整理 阅读:104 评论:0

原创: 猛妈

矛与盾:撰写涉黑案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实务观点参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过程中也不断地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掩盖和伪装。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并不明显,在具体审查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对以公司、企业、行业协会形式存在,或以地域、聚居、血缘、行业等社会关系为依托,在一定区域或行业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坚决予以打击。

以下内容仅供检察官、律师撰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诉意见书或者辩护词时参考

【组 织 特 征】

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

辩护观点

组织的成员加入组织的时间有先有后,部分人员在组织时间不长,还有部分人员中途离开,并未形成稳定的人员结构。

所谓的组织规约,如不许吸毒、不许迟到早退,离开单位需要请假等系一般公司企业都会要求的正常规定,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定的组织规约。

团伙不稳定,结构相对分散,组织内不存在明确的组织纪律,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明显的形成节点、没有成立仪式、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组织特征不明显,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公诉意见

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朝形成,有一个初起、发展、形成、壮大的过程,在组织存续期间新成员不断加入,原有成员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也属正常。只要组织的基本架构稳定,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就不影响其组织特征的认定。

成员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积极参加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至于其以何种方式加入组织、加入组织时间长短、期间是否离开不影响对其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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