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长春买家网购草莓一箱少 1 斤!要退还要自负 40 多元车费(2)

2019-01-07 08:43:45 网络整理 阅读:139 评论:0

去年年初,李女士通过某微信公众号推荐,加了一个名叫某 " 鲜果 " 的微商为好友。

最近这家微商在朋友圈里售卖丹东草莓,在拍摄的微信视频中,店主亲自品尝,自夸味道甜,个头大,还没有空心。

而且一箱净重 2.5 斤,售价只有 48 元,立即勾起了李女士购买欲望。

她看到微商 " 微信下单,可以送货上门 " 的承诺,于是订购了一箱。

然而李女士收到这箱草莓时却发现自己被骗了。她介绍,这箱草莓有 30 个,个头不大,重量很轻。

让她感觉不可思议的是,实际称量净重只有 1.4 斤,比微商承诺的 2.5 斤几乎相差了一半。

于是李女士赶紧通过微信联系微商,反应短斤少两的问题。没想到这个称量结果,给这位微商自己也吓一跳。

" 草莓不可能 1.4 斤吧,我的亲。每箱上差下差,也不能差那么多啊。"

李女士表示,这箱草莓自己一个未动,如果微商自己不信,第二天送货的路过李女士家,可以带回去称量。

可微商此时的服务态度跟卖水果相比变得非常冷淡," 你不要就给我送过来,我给你退货,就完了呗。" 坚持让李女士自己上门退货。

送货容易,可是退货难。通过微商提供的微信定位,李女士发现这家店已经搬家。

" 这家店原来在桂林路,通过微商提供的微信定位看,现在搬到了铁北二路宽城万达附近,距离我家最近距离 12 公里。" 李女士说,来回打车就要四十多块钱,都赶上一箱草莓的价钱了。

长春买家网购草莓一箱少 1 斤!要退还要自负 40 多元车费(2)

质疑:短斤少两属于欺诈

" 为了几十块钱,多数人都会偃旗息鼓。所以助长了商家嚣张的气焰,我就这样,你奈我何?然后理直气壮的继续坑蒙拐骗。" 李女士认为,微商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

李女士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所以应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不仅如此,李女士维权时发现,除了微商的微信号,快递单的电话号码欠费停机,而且定位信息非常模糊,甚至不能确定这家微商有没有实体店。

6 日,新文化报 · ZAKER 吉林记者加了这张卖鲜果的微信,该微商表示,李女士投诉的草莓已经全部售出。当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长春买家网购草莓一箱少 1 斤!要退还要自负 40 多元车费(2)

消协:网购水果短斤少两屡见不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