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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高管在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2)

2019-01-10 14:31:10 网络整理 阅读:53 评论:0

(二)案例2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规避外籍高管在华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进行专项调查时发现,我国境内某外资公司与一家..在境外低税率地区(以下简称“低税地”)的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指定由该低税地公司的外籍高管G 某对该外资公司在中国的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提供顾问服务,担任资深顾问一职。

由该外资公司向低税地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G 某在华提供顾问服务相当于低税地公司在内地构成机构、场所,税务机关按照支付金额40% 的利润率核定征收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实际税率约为10%.经深入调查发现,该低税地公司仅由G 某一人出资,G 某是唯一的董事,该低税地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对象均为我国境内该外资公司及其收购的内资公司,该低税地公司并无实质经营活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税务机关认为这两个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并无实质意义,协议中由外资公司支付给低税地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应视为外籍高管G 某的个人劳务所得,应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减除20% 的税前扣除费用标准)约为32% 而非10%,G 某的规避举动实质造成了中国境内税款的流失。

(三)外籍高管在华特殊避税方式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分别反映出外籍高管在华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两种典型方式:一是将个人所得在不同类型之间进行避税转换,即将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所得等积极所得转变为消极所得,且通过境外支付的方式进行掩护,仅在中国境内申报较低水平的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在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之间的避税转换,通过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将个人所得转变为企业所得,从而适用于更低的边际税率,获取税率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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